以案说法丨“情感补偿”立借条?法院:需真实借贷合意!
2025-05-21 15:32:1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游岚 | 作者:何虎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701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何虎)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恋财产纠纷案件。

本案中,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周先生原系情侣关系,双方分手后 ,李女士持一张载明“借款6万元”的借条及多笔转账记录诉至法院,主张交往期间累计转账的9万元系借款,要求周先生偿还。而被告周先生则出示多笔转账记录主张抵销,并称借条系争吵时为平息矛盾所写,案件呈现“各执一词、证据交错”的复杂局面。

针对争议焦点, 承办法官带领审判团队展开“三步式”证据剖析,首先通过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,理清金额并计算差额;其次结合聊天记录及电话核实,确认借条形成于激烈争吵后,且无实际款项交付凭证,具有“情感补偿”性质;最后法官向双方阐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九条“民间借贷需具备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”的构成要件,指出单纯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。

经法官多日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协议,由周先生向李女士补偿2万元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构建和谐婚恋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。本案承办法官结合审判实践,针对婚恋财产纠纷常见误区提出三点建议:

一、明确借贷合意,避免“法律裸奔”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,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事实。情侣间的红包、代付等行为若无书面约定,通常视为赠与。建议资金往来时通过聊天记录、备注等方式固定证据。

二、理性出具借条,警惕“情感止痛药”
借条须反映真实借贷关系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六条,法院将审查款项交付、合意形成过程。若借条存在胁迫或情感补偿等非真实意思表示,是没有法律效力的。

三、明晰经济边界,防范“混同隐患”
重大资产购置应书面约定出资比例及产权归属。慎用“亲密付”等支付方式,特殊金额红包(如520、1314元)建议附言说明性质。

一审:张   咪

二审:游   岚

三审:杨剑波

责编:游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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